核心答案:認可與執行是兩步,管轄法院與材料各有講究
香港法院(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等)作出的民商事判決,若要在內地產生實際效力,須先向內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認可,獲認可後才進入執行階段。管轄法院按「申請人住所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確定,三者只要其中一項在內地即可;申請材料則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2024年1月29日生效,下稱《安排》)所列文件為核心,包括申請書、經香港法院蓋章的判決書副本、香港法院出具的「可執行證明書」及身份證明文件等。文件不齊、譯本不規範、判決尚未生效,是香港申請人最常遇到的三大阻滯。
一、法律依據:2024年新《安排》與舊制的分別
回歸以來,兩地判決互認經歷了兩個階段。舊制是《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2008年8月1日生效),適用範圍狹窄,須同時滿足兩項條件:一、當事人之間存在書面管轄協議;二、判決須為須支付款項的判決。實務上不少香港判決因為欠缺管轄協議條款,根本無法啟動內地程序。
2024年1月29日生效的新《安排》取消了上述兩項限制,只要屬於民商事判決,且符合《安排》的條件,即可申請認可和執行,毋須事先約定管轄,亦不限於金錢給付判決。這對香港居民在內地追收債務、處理合同糾紛,意義重大。
須注意兩點界線:其一,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適用另一份《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決的安排》(2022年2月15日生效),不在本文討論的《安排》範圍內;其二,《安排》亦
法律依据方面,可参考《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具体适用以现行有效文本及个案事实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