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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樣認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由人民法院認定並判決,怎樣認定繼承人的上述行為?
1、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只要是為繼承財產而實施了故意殺害其他繼承人的,喪失其繼承權。
3、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應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等多方面認定;對被繼承人虐待情節嚴重,不論其是否被追究刑事責任,都將喪失繼承權;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事後經教育確有悔改表現,並且得到被繼承、被遺棄人的諒解、寬恕,不喪失繼承權。
4、繼承人篡改、偽造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
二、確認喪失繼承權的注意事項
1、繼承權喪失不僅適用于法定繼承也適用于遺囑繼承只要繼承人有《繼承法》第7條規定的行為之一,無論是法定繼承人還是遺囑繼承人都喪失繼承權。
2、喪失繼承權是一種民事制裁繼承權是一種民事財產權,所以喪失繼承權是一種民事制裁。
3、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必須符合《繼承法》第7條規定的條件。公民的繼承權受法律保護,不能隨意剝奪,只有公民有《繼承法》規定的嚴重違反人倫道德的罪行或嚴重不道德的行為才喪失繼承權。
4、繼承權喪失僅具有相對性也就是說喪失繼承權並不意味著繼承人從此失去了對一切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而僅僅是喪失了對特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因為繼承權本身是個相對的概念,即只存在對某個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而不存在對全體被繼承人的總的繼承權。繼承人對某個被繼承人有依法應喪失繼承權的行為時,僅喪失對該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而不影響其對其他被繼承人的繼承權。如某人故意殺死了父親,便喪失了對其父的繼承權,但他仍有權繼承其母親和妻子的遺產。
三、繼承權喪失後還能恢復嗎?
網友提問:我的朋友王某以前曾經經常虐待打罵自己的母親,居委會、派出所、婦聯等部門知道情況後,對王某進行了批評教育。王某開始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對母親孝順起來。王某的母親感到十分高興,並原諒了王某曾經的不孝行為,經常在鄰居面前誇王某孝順。後來,王某的母親病逝,留下了一套房產和一些存款。在分割母親遺產時,王某的哥哥認為王某曾經虐待過母親,不應該有繼承權。請問王某是否還有繼承權?
深圳律師回答:我國《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王某虐待自己母親且情節嚴重,根據該條第三項的規定,王某就喪失了繼承自己母親遺產的權利。但是這種喪失只是相對的,如果具備法定條件,可以得到恢復,可以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三條規定:“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後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王某在相關部門的教育下,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行為,並確有悔改的實際行動,後又得到了母親的寬恕,因此其繼承權得到恢復,仍然可以繼承其母親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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