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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内地遺囑繼承
1、哪些親屬享有法定優先繼承權?
在死者生前沒有立任何遺囑或遺贈扶養協定的情況下,法律規定其遺產分配順序,只有近親屬之間才享有繼承權,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這些人繼承遺產是有順序的,配偶、子女、父母是法律規定的優先繼承人,他們之間的地位完全平等,遺產將在他們之間平均分配;其他有繼承權的近親屬,只有在這三類親屬都已經不存在的前提下,才享有遺產繼承權。
2、哪些合法繼承人會喪失繼承權?
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會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嚴重的;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3、孫子女、外孫子女可以繼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遺產嗎?
在通常情況下,孫子女、外孫子女是祖父母、外祖父母遺產的第二順序繼承人,也就是說,在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都還存在的情況下,孫子女、外孫子女是沒有資格繼承他們的遺產的。
但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先於自己死亡的,則該份遺產可以由該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即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孫子女、外孫子女來繼承。這在法律上被稱作代位繼承,意思是他們可以代替自己的父母來繼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遺產。此外,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
但是必須要注意,代位繼承只能存在于法定繼承的情況下,如果被繼承人立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代位元繼承完全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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