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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内地公司法律
如今,不少港澳臺居民會在內地處理壹些訴訟事務。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於港澳臺居民如何委托訴訟代理人未作明確規定。實際操作層面,港澳臺居民如何委托訴訟代理人?越秀法院李文君法官為妳解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第五百五十壹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民事訴訟案件,可以參照適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上述解釋中第五百二十四條、第五百二十五條以及第五百二十六條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第二次全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法發[2005]26號)第18、19、20條的規定,對於外國當事人在我國境內辦理委托訴訟代理人的程序進行了更詳細的規定。
參照上述規定,港澳臺居民辦理委托訴訟代理人事項有如下選擇:
在港澳臺地區出具授權委托書。香港或澳門居民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我國司法部指定的可作為委托公證人的香港律師或澳門律師出具公證文書,並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審核後並加章轉遞;臺灣居民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應經臺灣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轉遞中國公證員協會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員協會查證。
在我國內地簽署授權委托書的,可以選擇在人民法院辦案人員面前簽署,在簽署授權委托書時應出示身份證明和通行證證明,人民法院辦案人員應在授權委托書上註明相關情況,並要求當事人予以確認。上述授權委托書不需要辦理公證、認證證明手續。在我國內地簽署授權委托書的,授權委托書經內地公證機關公證,證明該委托書是在我國內地簽署的,不是“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則可以免除認證證明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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