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
所属分类:内地經典案例
一、案情簡介:
金久公司開發某鎮某社區農村房屋,取得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金久公司與李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某套小產權房出售給李鎬,房屋價格21萬元,李某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其後遇房價上漲,金久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該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無效。
二、法院審理:
金久公司向李某銷售農村房屋,未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不屬於商品房開發,但金久公司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該房屋系合法建築物。並且,雙方自願就該小產權房簽訂買賣合同,未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故判令合同有效,駁回金久公司的訴請。
三、律師評析: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不難看出,法律、行政法規才是判斷合同效力的依據,目前法律、行政法規並未對小產權房買賣作出明確的規定。就本案而言,金久公司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因此,該房屋是合法建築,金久公司對房屋享有物權,故其與李某所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因此,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 我的微信
- 这是我的微信扫一扫
-
- 我的微信公众号
- 我的微信公众号扫一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