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資公司」不等於香港公司:控制權爭議第一步是定準據法
最常見的開局是這樣:一位香港投資者與內地股東在深圳前海合資設立有限公司,港方出資佔六成但不參與日常經營,法定代表人、公章、財務網銀U盾全部由內地股東一方掌握。半年後港方發現公司把主要資產轉到關聯公司,想「回香港起訴」「用香港法律處理」。這個方向一開始就走錯了。
只要公司是依照內地法律在內地登記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它就是內地法人,而非「香港公司」。港資身份只影響外商投資准入與外匯路徑,不改變公司的國籍與組織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十四條:法人及其分支機構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組織機構、股東權利義務等事項,適用登記地法律。
換言之,股東會如何召集、表決比例如何計算、董事有何忠實義務、決議瑕疵如何救濟,一律看內地《公司法》與公司章程,而不是香港《公司條例》(第622章)。管轄法院原則上是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把香港普通法下的「unfair prejudice」思維直接搬過來,是香港投資者與內地股東發生公司控制權爭議時最典型的誤判。
先行使知情權,把「講不清」變成「查得到」
控制權爭議的本質是資訊不對稱。在提起任何訴訟前,港方股東應先以書面行使股東知情權,這是成本最低、也最不容易打草驚蛇的一步。
《公司法》第五十七條(摘錄):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會計憑證。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帳簿、會計憑證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
決議「無效」與「可撤銷」:六十日除斥期間是最多人踩的坑
不少港方股東收到一份「臨時股東會決議」,內容是罷免其委派的董事、修改章程、增資稀釋股權,第一反應是發律師信談判。談了三個月,再想告,已經來不及。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